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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央发文推动农村土地“三权分置”

    信息发布者:cgr2016
    2016-11-01 13:11:33   转载

     南方农村报讯 (记者卢晓科)10月30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》提出,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,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、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,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,实行所有权、承包权、经营权(以下简称“三权”)分置并行。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,我国农村改革再度迎来重大制度创新。

        亮点:首提尊重集体发包权    意见指出,要完善“三权分置”办法,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,落实集体所有权,稳定农户承包权,放活土地经营权,充分发挥“三权”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,形成层次分明、结构合理、平等保护的格局。    意见强调,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,同时,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,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,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。    华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胡靖认为,意见的亮点在于第一次强调要尊重集体的发包权。意见提到,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,在完善“三权分置”办法过程中,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、调整、监督、收回等各项权能,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。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“这是第一次指出要尊重农民的承包权,同时也要尊重集体的发包权。”    探索:更多放活经营权途径    意见还提出,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,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。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、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。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、土地托管、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,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。    “把经营权放活,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,搞活农村经济。”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。在他看来,意见实际上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、土地权利的秩序。   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指出,之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,出现过很多经营主体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,现在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,并将经营主体的经营权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,有利于保护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,有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和推进农业现代化。在经营权独立出来后,农民可以放心大胆进城,这也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。    意义:创新了农地产权制度    意见指出,“三权分置”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,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,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、承包农户、经营主体的权益;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,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,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,提高土地产出率、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,推动现代农业发展。   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认为,“三权分置”创新了农地产权制度,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,相对集中土地使用,不仅使土地利用效率得到提升,更能明显提升务农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,从而提高农业效率和竞争力,既解决了原承包农户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,又能解决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基础和增长动力问题。    张红宇认为,“三权分置”下经营权流转以及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,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量减少,而以提供商品农产品、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家庭农场、合作社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“新农民”将不断成长发育,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,这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和方向。    去年,安徽小岗村农民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。新华社图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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